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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又一一对应的开出应怎样处罚。

综合法律 2018-10-26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开发票办理手续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或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到税务开票窗口缴纳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开票金额/(1+3%)*3%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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