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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卖手的,迟到一次扣50,一个月工资1500我是卖手机的营业员,中秋节那天我和同事调了班。。中秋节那天刚好来了店长,我们店钥匙只有两把,店长一把,营业员一把。我们是半天班,上下午班的第二天上早班,然后交替钥匙。因为和同事调了一整天班,所以第二天我上一天班!中秋那天我还特意跑到店里问,几点上班。那个店长说8点半上。我说我们平时7点半上班,他也没告诉我说店长是8点半上班,我们营业员7点半。我想反正我没钥匙,就八点半去上班。第二天早上老板打电话来说迟到了,我说我昨天问了他们说是八点半啊!!然后老板一直问谁告诉你八点半上班了!!!我又不能指名说是谁说的。。后来就说扣50块工资!!
我在这个店干了一个多月,以前店里没保险柜的时候,我们天天把手机带回家!!那么多的手机天天带回家,你们可以想想看!
第二,我们没有签任何合同!?
第三,以前没店长的时候,局里发手机让我去接,我怕晚了,打的去接。这些个车费我可是一点都没说。店里一有什么事,就给我打电话,晚上刚回到家。说上面有人查让我去店里,我二话不说,立刻去店里。有的时候明明半天班,还要去帮他们交结帐,一天下来都是在忙工作!我做了这么多事儿,我也不指望你给我加工资。但是我那天迟到。我把理由说了。还是扣我50,我一天上班才50块!!!!

合同纠纷 2018-10-26 1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 合同发生纠纷时,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有明显违反约定行为,这是违约,那么可按合同违约部分的约定索要赔偿; 2,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这其实是欺诈。 不论哪种情形,建议你首先咨询天穗律师网,因为每个案件类型、案件性质都不同、诉讼时效也不同,涉及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咨询天穗律师! 天穗律师网,依托天穗律师事务所,行业领先律所,服务可靠,咨询免费,一对一律师服务,一站式服务,让您的案件大占主导优势! 免费咨询电话:4009-669-113,天穗律师网: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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