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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工合同的问题,违约金,有没有懂的,求助我与一个舞团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面试的时候,我问到薪水问题,团长说每月工资2300~8000包吃住,我就问她为什么工资悬殊这么大呢,她说每人条件不一样,自身条件还有工作态度等等,以后要根据个人条件涨工资的,另外还要培训一段时间,等正式上台表演才开始算工资,表演场地在外地,离家远,做火车要7个小时,只能偶尔回家,我和老公也要两地分居,要是工资高在外地还值得,本想自己努力多赚点银子,培训了15天今天团长说培训结束了,今天刚签了合同,现在有点后怕。。。。。。

合同只有团长有,都没有给我们一份,这样算合理吗?合同上写的:2015年4月20~2016年4月20日就是1年的合同,基本工资每人2300元而且要保持基本工资6个月,6个月后根据个人条件涨工资,最多涨1000元,这样的话上半年一直2300元,后半年最多也就是3300元,1年的劳动合同如果违约的话,要赔偿1万6000元的违约金,而且要付培训费每天100元,我培训15天就是1500元,培训的时候大家来的时间都不同,有人才来几天,团长就让上台了,有人来了1个月了,要是违约了,算赔偿费的话我来的早,赔的就多了,这也太不公平了,本来我也不想签的,只是培训了这么久,一分钱没拿到,现在走我又能去哪工作,只是浪费金钱和时间了,那几个女孩都签了,我也签了,而且我们在这边培训这么久,一直是团长给我们排舞,要是这样说走就走,就有点不负责任,也不好交代,但是我又怕以后的1年里出了什么问题,要是不想干了,真的要赔偿违约金吗,难道就不能辞职了吗?赚的这点钱还不够赔的呢?我也不想去外地的,和老公两地分居,就是想挣钱,贴补家用,我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学历,只是会跳舞,才找了个舞团,没想到局势这么不好,还不知道在外地的生活怎么样呢,24号我们就要出发了555××××5,谁能帮助下,出出主意给个意见?

合同纠纷 2018-10-26 1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违约金与赔偿金如何认定,  它们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劳动者有违约事实。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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