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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单位解除合同我在单位上班大概三年多了,产假本应90天但是我当时有早产现象提前休了两个月,所以一共算起来一共休了5个月,然后现在在哺乳期我回单位销假上班,人事部说没有我的地方了,让我回家,也就是辞退我了,上班三年去年才开始交医保没有交社保,现在我回去上班,单位让我回家待岗,也不开工资,开始明确的意思是辞退我,然后我提出哺乳期补偿的事,现在就说让我待岗,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27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 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时哺乳假,具体时间可以自己选择,比如晚半小时上班,早半小时下班,也可以前面晚1小时或后面早一小时。
    另外,视单位类型,你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家托费”或“私托费”发票(不同地方称呼不一样)。
    上半年女方,下半年男方,每月120元,凭户口簿直接开具,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可以领到小孩三岁哦。
    市人社局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内的1个小时哺乳时间,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具体怎么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妈妈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和单位协商是“迟到”或“早退”来更好地喂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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