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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产权方为甲,A公司与甲签了10年租赁合同,然后我与A公司签了4年租赁合同,2年后的现在,B公司(2014年4月设立)介入,要装修升级,A公司将所有合同转给了B公司,目前B公司要求我们离场,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说我们与A公司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强行将我们的办公室隔墙拆除,不过如果我们去跟B公司终止合同,还是可以拿回当初交给A公司的两个月押金。请问一下律师,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呢?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具体协议目前不清楚。A公司法人与B公司法人是熟人。现在B公司将租赁的场所已经强行拆除,如果我要打官司,被告是A公司还是B公司呢?

合同纠纷 2018-10-27 08: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怎么办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那么实践中是否完全适用原合同约定的租金。
    应当审查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租方对房屋的利用程度、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 如果承租人为完全无过错方,且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妨害,则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显示公平,可综合考虑承租人对房屋的利用程度,以约定租金乘以一定比例支持占用占用使用费,。
    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无效中,存在未尽审慎性审查义务的过错,即对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虽然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一直对房屋进行了充分利用,则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如果承租人主张租金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可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格如果约定租金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可酌减至评估价格;如非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则不宜变更。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的,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宜与租金混同在一起,因此关于降低租金的诉讼请求,只要承租人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的房屋,这个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即使合同无效,一般也不应判处降低房租。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存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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