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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我在一家德国企业在中国的公司上了7年零11个月班,工作地点在东莞,现因公司要缩小在中国的规模,我原本的工作岗位将不再存在了,现公司安排调我到越南的分公司上班,如果去越南上班我就必须和公司现解除现有在中国的劳动合同,从新同越南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我协商给予我经济赔偿买断我现有工龄,我现有工资为35000每月(税前),但公司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说按照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我的工资高于当地市职工2013年平均工资2506,所以只能按照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最高3倍赔偿,也就是7518一年赔偿,而不是按照我的实际工资赔偿,请问公司这样的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吗

合同纠纷 2018-10-27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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