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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11.10在公司任职,2014.11.10签订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于2014.12.10签订为期一年的正式合同。后于2015.04.02因私离职,于2014.03.15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离职申请,领导口头答应不追究未满30天离职的责任。



但是我离职后领导推脱,以未满30天离职为由扣除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与入职押金(合同写明未任职满一年不退押金),至今也没有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我能以什么方式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的问题是:

1.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是否可以申诉补交社保?

2.是否以没有社保的方式索要拖欠我的工资与押金?

3.应该找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工资金额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我的工作证也被他们收了,每次领工资也没有工资条,都是现场现金领取并签字。请问我上述情况以及所能提供的资料通过申诉的几率大吗?





谢谢专家的解答

劳动纠纷 2018-10-27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拖欠的工资,并且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
  • 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同时,劳动者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
  •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公司未缴纳社保,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举报投诉。
      
    一、对于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辞职,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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