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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拖欠工资我于2014.11.10在公司任职,2014.11.10签订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于2014.12.10签订为期一年的正式合同。后于2015.04.02因私离职,于2014.03.15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离职申请,领导口头答应不追究未满30天离职的责任。



但是我离职后领导推脱,以未满30天离职为由扣除了我半个月的工资与入职押金(合同写明未任职满一年不退押金),至今也没有给我开离职证明,请问我能以什么方式去劳动部门申诉?



我的问题是:

1.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是否可以申诉补交社保?

2.是否以没有社保的方式索要拖欠我的工资与押金?

3.应该找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工资金额没有在合同上写明,我的工作证也被他们收了,每次领工资也没有工资条,都是现场现金领取并签字。请问我上述情况以及所能提供的资料通过申诉的几率大吗?





谢谢专家的解答

劳动纠纷 2018-10-27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拖欠的工资,并且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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