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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劳动合同时提示缴费月数不足,合同解除不了怎么办我们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比如我们给某个员工合同报送的日期是2015年5月25日-2018年5月24日,因为我们公司是创业公司,很多基本的东西当时都还没弄好,所以我们从8月份才开始给她交社保,但是她2015年9月份就辞职了。因为我们之前公司的人事也不懂,不知道要去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所以目前这个员工的合同还挂在我们公司,社保这边现在每个月还一直在自动扣款,所以这样算下来我们给她交了8、9、10、11共四个月的社保,但按照法律来说,我们应该是要给她交5、6、7、8、9五个月的社保,所以我们现在还欠她一个月的社保。那么请问,如果我继续帮她把12月份的社保交了,这样的话我们刚好就帮她交了5个月的社保,符合了法律规定,但是在缴费月份上与实际有所偏差,这样的话我再去给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解除日期为9月份,这样做合理么?能够成功解除劳动合同么?(不去给她办理补缴是因为补缴必须得按实际工资来交,但我们创业公司嘛,按实际工资实在是交不起,所以只得想这样的办法了)

希望有过这样经验的前辈能给我支支招,在此谢过了!!

劳动纠纷 2018-10-27 1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其之前应得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离职后公司应该先终结你的社保缴纳,同时办理失业登记。你可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取得离职证明。因你是个人意愿离职的,不可以拿到失业金。
    离职后,若你在公司当地继续工作的话,社保不需要转移,可自行续接。
    若到其他地方工作,需要进行社保转移,具体是:在新缴纳地社保局打印出社保缴纳证明并取得社保转入证明单,拿单和原来的社保手册到原缴纳地办理转出手续,拿所有手续到新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另:现行社保转移只转移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不转移。国务院现正要求各地方进行社保统一,统一后社保支持全国转移且全部转移,建议你可将社保暂不转移,待统一后再续接。
  • 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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