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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个员工,4月终止劳动合同,从3月起,他以有颈椎病为由请病假,现在他在休假期间又摔伤了,病假条的请假原因肯定变了,医疗期还用重新计算么?是否累计就可?

劳动纠纷 2018-10-27 1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劳动者解除合同:
    1、劳动者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论原因是否被单位接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当然,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上面提到的四种不用经济补偿的情况,是要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只要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并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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