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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房产税的一个问题,假如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之前签合同时只写了由租户缴纳房产税,并没有写清楚,假如逾期未交,产生房产税滞纳金,罚款由谁负责?而且只是口头说缴房产税可以不用每月缴纳。年度缴也可以,他方理解的年度缴纳是已签订房租租赁的日期到下一年度的这个时期的日期(2014年4月到2015年4月),但实际是每年的年末,现在产生了罚款,滞纳金,由谁负责?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27 2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  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而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征收房产税,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
    一些地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  还有一些地方采取了核定租金收入的办法,但按照征管法规定,核定收入的前提是申报收入偏低,而免租期间出租人又确无租金收入,核定征税的前提也不成立。
    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规范执行,通知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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