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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商务活动中心 于1996年承租了广州市xx发展有限公司 的一块物业,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到2054年止,每季支付租金。在1997年时xx是将该物业转租给了数家学校做办学之用,但到2005年止就陆续有学校因为各种原因停止办学并终止了同满江红的租赁关系。 现xx将该物业的2栋师生宿舍重新改造装修后,做成公寓向个人出租,租赁合同上写明租期是二十年,后面二十年再免费出租给承租人,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写明,但承租人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十天内缴清二十年租金的70%部分 大概20余万元 ,剩下的30%在公寓装修完毕交钥匙的时候支付。 现在我想问的是,假如我承租了这样一套公寓,同xx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那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合同?还有合同上说的如遇政府拆迁,那么将退回剩余年限租金并补偿剩余年限租金的50%,这个条款是否有效?而我最担心的还是我是一次性缴清相当于40年的租金,而xx只是按季交租金给xx公司的话,我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如果xx违约了,超过六个月没有交租金给车陂公司,甚至干脆就卷钱跑了,那我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我这个租赁合同xx公司会承认吗?虽然物业还在,但要是xx公司不在了,我跟他的40年的租赁协议xx公司承认吗?我算不算善意第三人,车陂公司有没有权利要我们再交租金甚至赶我们走呢?

债权债务 2018-10-28 0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怎么办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那么实践中是否完全适用原合同约定的租金。
    应当审查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租方对房屋的利用程度、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等方面综合进行考察。 如果承租人为完全无过错方,且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造成妨害,则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显示公平,可综合考虑承租人对房屋的利用程度,以约定租金乘以一定比例支持占用占用使用费,。
    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无效中,存在未尽审慎性审查义务的过错,即对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且虽然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一直对房屋进行了充分利用,则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如果承租人主张租金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可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格如果约定租金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可酌减至评估价格;如非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则不宜变更。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的,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宜与租金混同在一起,因此关于降低租金的诉讼请求,只要承租人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的房屋,这个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即使合同无效,一般也不应判处降低房租。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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