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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解雇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在2015年3月进入公司,当时公司还在建设中,每天忙公司晚上经常三,四点回家或者通宵,第二天正常上班,从来没有加班工资,一直到公司建设好走上正轨,公司也和员工签了合同一年,工作中也经常会加班一样没有加班工资,加班的时间说可以用来调休,工作中很努力,得到员工和领导的认可,关系很挺融洽,就在一次上级领导来公司试查中因为领导不了解公司工具而要求按他的方法做,本人当时忙于另外事务与领导冲突,可在2015年12月31日下班前通知开除本人,本公司开始也说就是上次那领导要开除的,这个消息来的太突然了,大家都知道8号公司发工资就要发年终奖,现在突然开除说只赔偿一个月工资,这样合情合理吗?我该怎么办?跟公司商谈过几次达不到一致,并且公司说再谈不好就赔偿的工资就不给了,就从工作又找出一次小问题来说我的不对,可以不给赔偿,公司能这样做吗?

劳动纠纷 2018-10-28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强行开除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 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一般的规章制度,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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