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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来帮帮忙我申请的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双倍工资,我2014/10/9日到公司入职{潍坊智瑞重工有限公司}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会保险,在职期间经常设备损坏回家休班等电话,忍无可忍离职后心有不甘。起诉至劳动仲裁赔偿我双倍工资,今天收到了仲裁电话说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如下[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新入厂员工工作通知单,姓名李明辉部门机械加工 岗位数控车床,学历大专,进厂日期2014/10/9工作时间安排综合计算,待遇,合同期限2014/10/9--2015/10/9试用期工资50一天,合格后计件。工作服装有,福利有人身意外有,住宿补贴有,本人签字李明辉,部门负责人签字厂级负责人签字,有公章,,这算是劳动合同吗?还有我在是智瑞重工工作,不是天瑞重工》《天瑞重工的法人代表是李永胜,》智瑞重工的法人代表是高颖兰,这份入职通知书算是合同吗?对我有影响吗?重申一遍我是在智瑞重工,天瑞重工和智瑞重工的法人代表不是一个人虽然是亲戚但是不是一个人。

工厂的名字也不一样,

仲裁 2018-10-28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公司没有超过,应该说双方均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赔偿。但你可以根据原来已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为证据,三个月期满后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对你所提问题必须举证三个月期满后仍在试用的的证据,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对此举证很难,因此你要求补偿的要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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