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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渡让协议》咨询,请问协议里还有对丙方不利的问题吗?股权让渡协议书



本《股权让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订立:



甲 方: A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乙 方:B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丙 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系独立的企业法人,系乙方的控股股东

2、乙方系独立的企业法人,系甲方控股的项目公司。

3、丙方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协议三方在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乙方部分股权无偿让渡给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协议三方一致认可本协议订立背景:甲方创立并拥有“青春伙伴”项目,并和C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B有限公司,成立初期甲方拥有乙方95%的股权,C有限公司拥有乙方5%股权,C有限公司授权甲方负责乙方的筹建和日常运营。为了募集项目运作资金,乙方在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非公开发行原始股,乙方首次发行将自身100%的股权划分为2000万股。丙方作为甲方核心成员系乙方拥有的“青春伙伴”项目立项和筹建工作的主要成员之一,直到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止丙方承担了乙方“睿的书友”立项、筹建和初期运营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协议三方一致认可鉴于丙方在乙方立项、筹建和初期运营中所完成的工作以及提供的资源作为对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拥有的乙方股权中的20%乙方股权(等同于发行的原始股400万股(大写肆佰万股))无偿让渡给丙方。丙方依据本协议持有的乙方股权比例对应的出资金额由甲方提供给丙方。本次让渡不包括丙方另外认购的股权。

第三条 若乙方在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引入第三方股东的,甲方应同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让渡变更且在第一顺位变更。若乙方在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引入第三方股东,为便于乙方运营,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让渡在乙方首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让渡变更且第一顺位变更。

第四条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甲方让渡给丙方的股权为权利受限股,包括与该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和资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益,不包括乙方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等事务性权利,不承担乙方的

合同纠纷 2018-10-28 1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变理登记申请表)。
    公司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按照有关规定,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
  • 注册资金是不能退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红,如果想退股的话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您好,就股东会转让协议这个问题,它属于《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确立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实际是现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充分激活公司活力的重要形式,但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在公司诉讼中非常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纠纷案件的难点或者关键所在。因此,在股权转让实际操作时,应严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来实施,以最大可能地减小风险,实现股权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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