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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解雇孕妇.可以如何要求公司对我进行哪些赔偿?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向相关部门备案裁员,说裁员30%,我也是其中一员,我在公司到目前为止做了1年多1个月,上周还续签了三年的合同,周二公司提出裁员,周三就找了我协商,劝退我,说赔偿我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性补偿,我对此表示不满意,第一,我向劳动局咨询过,我是在孕三期内,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雇我的,虽然公司是循了合法途径裁员,但我是孕妇,我不应该在其中被裁。

公司要裁我,我可以愿意走,但是我能提出怎么样的赔偿呢?

据说孕三期内的工资都要赔偿给我,还有那些我可以要求的,万一公司不同意我提出的补偿条件,除了解雇通知书给我,那我又能拿到怎么样的赔偿呢? 请详细告知,

请各位高手帮帮忙,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8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强行解雇,可以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已经过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后,还要解雇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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