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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估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两次流拍后标拍卖成功的话,法院强制拍卖估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经两次流拍后标的物价格降到40W元,第三次拍卖依然没有买家报名,委托人打算以流拍价接收房屋。不过拍卖行说委托人接收的话要缴纳2.5万的佣金,请问拍卖行的这2.5万佣金收取的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可以向哪些部门进行投诉

刑事辩护 2018-10-28 2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法院强制拍卖的费用怎么收取:这个费用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收取的。法院会直接明确给被拍卖人一个收费依据的。  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该标的系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由国家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 非法院委托,拍卖流拍多少次都可以再拍,调不调价都行。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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