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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问题在某小私企07年开始工作至今7年,没有书面合同没有保险。08已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几年工资,奖金,职位逐年上升。但是感到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奖金职位纯属看法人高不高兴,愿意给多少就是多少,很不保险。于是在年底口头提出要签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法人当场没拒绝,只是说考虑考虑。到了一月初,法人发了一份邮件到我邮箱,里面有工资分配和职位分配的内容,发现我的工资已经减少三分之一,职位职能表面没变,但是增加了一线员工的重体力劳动。我一直是做管理和技术的工作,从未做过操作工。电话与法人交谈,他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这样签。(电话内容没有录音)。从此留了个心眼,以后与法人对话时录了音,其中一句是”我不需要管理人员,只要操作工“。我说:你早讲啊,我走就是了.于是主动不干了。 所以我有工资,工作内容,劳动关系大量的证据,以及最后一次的电话录音。 那么问题来了:1.这种情况我能告他拒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合同吗?双倍工资的赔偿能适应吗2.这种情况我主张被迫辞,职仲裁庭会支持认可吗?3,这种情况适合一年的时效吗? 哪位大状能帮我分析分析,谢谢大家了。

保险纠纷 2018-10-28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若上述二者不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但基本工资应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约定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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