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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资金存入担保公司,但是现在担保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上的约定。本金利息都不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合同纠纷 2018-10-29 0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合同履行有哪些情况: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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