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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时利用课余时间去兼职,签过的合同上说是做两个月,但后来发现影响学习,就提出辞职,用工单位不同意,坚持以违约处理,不给发工资。

劳动纠纷 2018-10-29 0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离职时,要先与下一位接手之人指导其岗位职务上需要被交接之事,之后向人事部门归还公司所属物品,比如职员证、门禁卡、公司锁匙、公务车等。

  • 1、其实员工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单位同意的,只要员工和单位没有经济纠纷,那么员工只要按照本人意愿,同时根据法律要求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即可。正式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员工仅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到期后员工即可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或者以此和单位产生纠纷,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上述第一点中:改变合同是由单位提出,合同的改变是应经双方同意才能签约生效,员工不愿变更新合同,属员工个人违约行为吗?协商不一致时仍可按旧合同执行吗? 第二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于04年8月26日到期),因单位方面原因一直未能与乙方续签合同,而继续按原来合同约定任用员工(薪金不变),直至05年8月底才拟出经更改后的新合同要求重签。
    请问这种情况乙方拒签新合同(因不满意新合同条款),并要求甲方对这一年来拖延续签合同作出经济补偿合理吗?因本人于04年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本应是可以签订无固定合同的,这一年时间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期间属于原合同的延续吗。
    若本人拒签新合同,提出续签原旧合同,这样合理吗?若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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