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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10年1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我最近才听人说,我已经签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就应该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向我支付2012年1月1日起至今的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我查了法条确实有这个规定,我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才发现,还能要这两年的双倍工资吗?过诉讼时效了吗?另外,这还有十天就到期了,单位即没说跟我签,也没说不跟我签,我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 2018-10-29 0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到期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否继续重新签订,同时如果企业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合,劳动者享有权利获得企业的补偿金,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年10月1日起为3年,不再是原来的2年;而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现在一般的案件诉讼时效是两年,十月一日起,民法总则开始生效,那就变成三年了。
    当然这个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为1年,劳动者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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