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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中旬在某幼儿园开始上班,同年12月中旬,本人提前一个星期请长假需回家调养要孩子,并说过完年也就是2013年2月初去上班,其同意了!2013年1月底给园长打电话要12月半个月工资500,她不给,并说我请假给其带来很大损失,而且还说幼儿园有扣押金规定,同时说我也不用来上班了,也就是把我辞了!(在幼儿园上了半年班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从来没说过有扣押金规定,而且她一个班本来就16个孩子,11月底就只剩7-8个孩子,两个小班合并以后我才请假,当时还有3个老师,她就说是我请假孩子不去了...3岁小朋友冬季容易生病,况且就剩一个月家长也不愿意去送了)请问工资能要回吗?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干了半年,是否应该给我双倍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8-10-29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您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缴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解释如下:  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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