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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劳动补偿吗你好,本人于2013年11月入职A单位食堂里做厨师工作,A单位食堂这块是对外面承包的 当时和这个承包食堂的承包商B签了合同 2013年11月1日生效至2014年10月31日终止 一直做了两年 和这个承包商B只是第一年签了合同 现在也就是两年后了 A单位食堂和承包商B的合同到期 A单位食堂需要重新对外招标 中标的还是原来的承包商B 2015年12月11日承包商B给我们开会说需要重新试菜 3个人挑选成绩最好的一名留用 同年12月14日承包商B以作弊的方式将我淘汰 为其安排自己带过来的人入职以接替我的位置 我被淘汰后A单位公司主任出于好心让他为我介绍其他地方工作 但是出于太远不方便而且对承包商不信任而拒绝了. 我这样算是和他协商一致了吗?还能要求他补偿没有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吗?如果不行能要求补偿金吗? 请帮忙回答下!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10-29 1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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