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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在楼盘是商住楼,物业要按照住户1元/㎡,办公2元/㎡,商业3元/㎡的价格收取我们费用。合同是2012年签订的。因为我们对收费有很大的不满,一直跟物管协商物业费。结果他们却以不交物业费就不收水电费为理由,一直不收我们水电费。现在要停我们电水。我想咨询下,物业的收费按照成都市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根本没有那么高,他们收费是不是合理?还有因为他们拒收水电费而停我们电合不合理?他们有没有权力停我们水电?

房产纠纷 2018-10-29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各地实行的是市场价。也有需要到物价局备案的,主要看地方规定。  收费标准与业态、所处的位置、管理标准的要求不同有很大差别,也和物业设施的配置状况有关,并且与其他方面的收费(如面积计算方式、能源费分摊方式、空调费收取方式)相联系。
    具体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 物业费按照房屋面积收取是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物业费按照同一比例与各户套内面积的乘积计入业主的房产面积中。故而每户所承担的公共面积也因各户套内面积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由于各户所承担的公共面积有所不同,也说明各户在该物业区域中所承担的管理份额存在着差异。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是有其相对的合理性。   

      
    一、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正常情况下,物业管理收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不采取政府统一价,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小区业主都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标准。 同理,在业主协商投票表决时,也有按业主房产建筑面积来计票的,建筑面积大话语权越大。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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