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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中有条款对我不利,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半年了,在没有续签之前,原合同中的不利条款对我还有约束力吗?

合同纠纷 2018-10-29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其中,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一般情况下,无经济补偿金。
    除非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待遇降低为由拒签,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只要是双方认可并签署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及侵害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就会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个合同太多漏洞甚至矛盾,比如正文规定不得有反悔,若违约加倍赔偿对方损失,但是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怎样算违约。
    又是如何加倍赔偿对方损失?补充手写的条件是不得转借个人,那转借是否算违约?违约就应该加倍赔偿对方损失,可却手写约定若转借甲方有权收回,但是还需要退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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