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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的条款是,如果给公司造成1000元的损失,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并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这个合法吗?

其他 2015-10-14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这样约定是有问题的,公司有权利在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但按照你们公司的条款,不管什么原因,只要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就要解除,显然是不当的,建议你直接向公司提出异议。
    【追问】现在公司已经把合同提交给了代理公司,目前代理公司发来邮件和电话通知我29号续签合同,如果不签,就当合同自动终止,请问我如果不签,10月份是否就已经代表和公司解除合同了呢?
  • 完全可以拒绝。
  • 这个有违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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