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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劳动纠纷 2021-06-10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该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由医生根据病情确定吗
  • 按照您的病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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