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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诉讼期的时限,定义为: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虽然工作了五年,但是直到今天我才知道有这个条款,我直到今天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说劳动诉讼期没失效么?

诉讼 2018-10-30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将不再受理。
  • 对于合同纠纷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问题,首先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商事仲裁时效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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