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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有一表妹,在国营林场上班,招工登记档案出生年月是1964年7月,但户口登记时出错,身份证出生年月是1963年6月,因此以讹传讹,误导至今。1999年再就业时,用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招工登记,在潜江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上班至今。按照林场档案年龄,2014年7月退休,按身份证上的年龄,去年6月就可以退休了!今年一直都还在亚利公司上班。但潜江亚利公司一直都没有给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她在几年前就要求公司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公司答复她已经超过办理保险的年龄。表妹万般无奈,于2010年12月13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用林场招工档案上的出生年月(1964年7月)自费在潜江社会养老保险局购买了一份保险,共计50535.60元。咨询律师:我的表妹可否要求亚利公司追缴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在表妹不足法定退休年龄(按1964年7月算)时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是否应该给与其经济补偿?

??????2014年3月10日,表妹和公司协商不成,向市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说我的表妹仲裁时效期已超过一年,有可能败诉。其理由是说我表妹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2010年12月13日,(购买养老保险之日)到2014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我质疑的是:表妹就此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真的超过了吗?

??????我个人狭隘地认为?:应该自我表妹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用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的2014年3月10日算起,理由是我们国家规定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有自费购买的形式,作为不喑生世的表妹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特提请大律师为我释疑!

???????不甚感激!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否应该给与其经济补偿?表妹就此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真的超过了吗?

仲裁 2019-06-17 17: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无须双方同意。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应当受理。
  •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
    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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