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各位律师好!本人是与沈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工作地点也是在沈阳。现在,本人与公司有劳动纠纷,且仲裁庭已经庭审,在庭审时,公司代表拿出一份《特殊工时审批表》,但是是在北京审批的,本人当时提出质疑,认为北京地区的审批表不适用于沈阳地区,且应该有劳动者意见表。请问,本人的质疑是否合理合法?外地的《特殊工时审批表》适用于沈阳地区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30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 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有明确的被诉人 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 劳动合同上必须明确薪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作出赔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