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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通过邮局送达对方当事人20天没收到判决书可否生效文书

离婚 2018-10-30 13: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离婚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2、理论上,要求邮寄送达的要求是合法的,但并不一定合理,除非当事人身居异地,远地,直接到法院签收确有难处。但是一般都是由当事人到法院去领取。
    3、离婚判决书产生离婚的效力,若领取离婚证,需要携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到民政局去登记,判决书是不会直接送达到民政局的。
  • 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未上诉,那么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之日起经过15日,离婚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二是如果当事人上诉,且二审也判决离婚,那么二审判决送达之日即离婚判决生效之时,当事人同样不能申请再审。

  •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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