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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06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协议,合同规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工资都是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收入比合同规定的工资高,以加班费的名义体现。公司每年与我续签劳动协议。但公司主体经常变更,先后有三个公司名,实际上都是一个公司。2012年我公司把我由外地调回,实际工资是3000加绩效,后来调整成最低工资加绩效,我的实际收入在4500左右。2013年9月,公司升职我做运营经理,工资还是最低工资加绩效。2014年4月因不满公司管理提出的不合格要求(1,我负责的工作,我手下人任何工作失误除当事人外,另也要罚我一份。2,要按不定时工作随时出差。3,一个人同时承担主管和经理的工作)。我拒决,只做自己的工作。公司通知我待岗,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公司和我签定了两次劳动协议,第三次应按长期固定协议签定,公司未给签定,对此我可不可以申请赔偿第二,公司不经我同意在我没有重大工作失职的情况下让我待岗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做第三,通知我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比我的前一年平均实际收入(有工资条和工资卡存入的工资做证)有较大降低,是否合法。第四,我原有工作现在都有人在做,公司要求我到公司的行政部呆着,不安排工作,不去就算旷工。不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动场合,条件,是否合法。另我是否可以以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四条,作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依据,向公司上交被动辞职信,申请补偿。

劳动纠纷 2018-10-30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通常由一国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制定。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情况的不同,各地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一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变化,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
  • 试用期的工薪待遇低,这是滥用试用期的其中一个表现。对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推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二选一的或然关系,那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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