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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请问辞工要提前30天书面申请吗,如果在小厂说不用呢只需要老板口头上说就行了,我这个月3号就跟老板说了要辞工,老板不同意,昨天又跟老板说了一次,可是呢没说到几句老板就说你要到劳动部门告就去告吧,我去了劳动局,可人家又说,年底了哪家工厂不要赶货,你们要走就走啊,工厂是你们开的吗。我3号说了,可是呢我没交书面申请,现在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呢,还有就是我在进厂时签了一份合同书,里面的内容是月底准时发工资,压15天工资,没做满合同期辞职的话就扣一个月工资。后来厂方没经过我们的同意就把压15天工资改成了压一个月,月底发工资改成了月中发,请问我现在是不是就只能自离了,我上个月的工资就拿不到了呢?

合同纠纷 2018-10-30 1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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