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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房地产公司上班时认识个同事杨*,于2014年9月份依代买进口汽车为由拿走我购车款26万余元,购车协议俩月提车,至今啥也没有纯属骗局,在2015年6月份他依开进口车行的名义骗我入股、依为其做担保高利贷40余万元作为股金(说好本金利息有杨*归还,其实他所谓的车行根本不是他的,就在2015年8月份杨*因诈骗**房开公司1000余万元(诈骗钱后多数已杨*挥霍)被逮捕即将判刑,我担保的高利贷款公司逼我还债,我低价变卖商品房和借亲戚的钱才勉强换上,请问律师阁下,罪犯在服刑期间。我能起诉他吗?谢谢帮助!

房产纠纷 2018-10-31 0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保护的是高利贷之中法定利息原则之外的利息,因此,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金肯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年利率超过本金百分之36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5、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是对合同法规定多少贷款利息是高利贷的回答。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贷款利息,但是超出了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的利息,对方拒绝给付的,我国法律不会要求对方保护,即不会保护债权人这部分利益,但是如果债务人主动给付,则法律也不会要求债权人返还,具体的范围是24%-36%,如果超过36%的部分则法律不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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