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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劳动法的规定!我16岁是名高中生,今年寒假我为一家自助餐厅当服务员,底薪是1700,因为是寒假工工资按天算,一天58元。该公司工作时间为早上9:00─中午2:00,下午4:30─晚上9:30左右。国家法定休假日是除夕、春节至初六,但该公司只休除夕春节两天,初二至初四一天工资为双倍,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时间该店省去后两天休假日并没队员工做出相应补偿,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该店却超出一个多小时至三个小时还不对员工做出补偿,我在该店做了二十几天工资却只有660元,主管说休假两天工资不计,但是按我的工资来算一天才30元,初二至初四工资双倍应该有三百多,减去那三天来算我二十天的工资才三百左右。我只是一名高中生,不懂太多的法律,但是我想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我辛苦的工作不想就这么冤枉的过去,希望有人能帮帮我,怎么样才能要回我应得的收获!!?

劳动纠纷 2018-10-31 07: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 您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工资没有底薪合理的。 具体的工资,应根据单位规定,由单位和职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在工资的组成中,不一定要有底薪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后,单位所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是违法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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