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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产假结束,由于身体恢复不理想我要求休了一个月病假。2014年4月13号到公司上班,被告知公司有新的规定,产假休息超过5个月公司有权给我换岗。我的产假按照国家规定休了128天,公司规定是2014年4月1号颁布的。我4月13号到公司上班公司强行让我换岗,出于无奈我到新岗位上班,但是未签订书面同意书。按照公司规定,新岗位要进行培训,培训期为3个月,7月14日培训期到期,公司以我培训不合格为由又要给我换岗,并让我补签第一次换岗同意书。我拒绝。我在本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哺乳期到2014年10月结束,2014年7月和公司签订无固定合同。想请问如下问题:1.根据我了解的劳动法是不是多次换岗公司有权将我开除?对于公司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换岗是不是都是违法的?我该如何维权?2.公司所谓的产假超过5个月公司有权换岗的规定是否合法?我在公司颁布条列之前休的产假是不是不应该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所谓的5个月的产假是包含128天的产假和之后休的所有病假是不是合理?3.第一次我被迫换岗,第二次强迫我换岗我是不是可以拒绝?申请何种法律保护?如果我想离开公司,又想获得经济补偿应该如何操作?最大补偿额为多少?

合同纠纷 2018-10-31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你应享有的福利待遇。
    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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