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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法人,外账会计和销售主管发生摩擦,会计直接走人,正好处于报账时期,对公司造成损失,她需要负责吗你好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法人,外账会计和销售主管发生摩擦,对公司造成损失,她需要负责吗

公司企业 2021-06-15 09: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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