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目前怀孕11周,一直在河东区一家民营的货代公司上班,前几周因各种怀孕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有少数请假情况,公司内部的个别人就趁我不在的时候越过我所在部门经理直接向公司老总恶意投诉我,导致公司决定让我提前回家养胎休假,不允许继续上班了。这种情况的,如果我同意回家休假的,需要怎么做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在我回家养胎到产假开始之前,公司是否应该按月给我工资呢。而且在我可以上班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强制不许工作的工资应按照原工资数发放还是只按公司规定的基本工资发放呢?并且,有没有可能公司规定的员工基本工资低于天津目前的社会最低保障工资呢?除此之外,我所在公司正常员工都有五险一金,在我养胎和产假期间是否应按正常标准继续上保险和公积金?

劳动纠纷 2018-10-31 12: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期间,遇上法定假日的,不另行补假的。也就是说,产假遇到法定假日,法定节日也计算在产假时间内,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不应由个人全部承担。
    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费部分,二是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天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