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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公司外派到客户处上班的,因为临时支援客户另一个比较紧急的项目,由于连续加班,导致身体不舒服,11月27号那天因为身体不舒服跟领导沟通后,把当天的任务完成晚上不加班,结果第二天我公司给我电话问我客户投诉拒绝加班是怎么回事,我感觉很意外,我从没说过拒绝加班的话,公司助理就直接说要我离职,我很不解,1号回到公司跟他们谈,他们不愿意给补偿,让我主动离职,后来好不容易争取到点点补偿,但他们不愿意提供任何电子或书面的证明,只是口头同意,而且还要我在离职表上填写好点,要不集团批不了,我就没办,后来助理就发难了,说如果你不办,那就服从公司安排,安排你去惠州上班,我说我一家在深圳,那边太远去不了就没同意,她还是发邮件了,还说如果三天不报到就算旷工算自动离职,我从1号到10号还是照常去公司,但是没有打卡记录,他们没给我录指纹,9号那天,我去公司找领导谈,他直接跟我说不用谈了,你已经自动离职了,10号我还是坚持去了公司,上午我的直接上级找我谈了,然后10号中午公司人力资源部发了个邮件说我没去惠州客户方报到已经自动离职,让我去办理手续,我没去办,下班前找上级谈了,他说11号给我答复,但一直没给。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做法违法吗?1号到10号这几天能算工资吗?因为没打卡,我没证据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31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
  •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上班算旷工,没有工资。
    旷工,指非不可抗力,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旷工达到一定天数,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职工旷工并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相反,因为职工旷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单位,有规定旷工处罚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当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已废止)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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