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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婚前分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原来的户主是我家公的,他分了两套,按政府的方式分了两套在我老公名下,但是我们的户口还是在家公的一起,请问我可以分我老公名下的房子吗婚前分了两套拆迁安置房,还是在家公的一起,请问我可以分我老公名下的房子吗

离婚 2021-06-17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一般是属于政府安置,开发商代建的,土地一般获得方式是划拨的,房子的交房标准是可以入户即住的:有门有窗,高层有电楼,有室内门,有大白,有供暖设备,厨房卫生间有磁砖,防水也做过了,有坐便,有水盆,虽然质量不是很好,但是都可以用的,如果真的没钱装修,马上搬进去住也勉强可以。
    商品房是开发商自主开发的,土地获得方式现在基出上必须是政府出让,就是开发商购买,房子的交房标准一般是清水房,室内什么也没有,这个一个开发商一个样了,有精装房的,价位也高,商品房办理五证过程中,收费很多,要求很高,各方面的手续都很复杂,一般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这边主要支持的,费用和手续相对简化。

  • 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子享有所有权。房子是属于父母的老房。
    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属于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 首先,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户主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金很可观。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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