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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乙方的职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休息休假,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但是现在的排班时间如下:白班从早晨8点半到晚上8点半;夜班从晚上8点半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还有一个定义为“正常班”也是从晚上8点半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另外周末是不定期加班。以4月份为例,个人工作时间安排超过280个小时。咨询下如何保障个人权益,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8-10-31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并不一定违法,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
    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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