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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于2013年8月进入公司,一个月试用期。2014年7月申请调入其他部门,11月10日公司以我工作考核不合格为由当天将我解雇。该公司为大小周,一个月四周,两周上六天班,两周上五天班,因突然被解雇什么加班表、考勤表全没拿到,平时工资是银行转账,从没给我签过工资条。每月工资4千元。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公司也不给我.现在只有在银行打印的工资进帐单及社保清单。请问,以现在这状况我申请仲裁能拿到赔偿金及加班费吗?能拿到多少?谢谢!

银行 2018-10-31 1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9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单方面解雇你的要支付18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办理,但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并办理。
  •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
    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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