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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去一个销售公司时就口头上跟我说了发放工资的方法,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他发放工资的方案是:1600(底薪)+提成《10000提1%,15000-20000提2%,20000-25000提3%,25000以上提4%》,一般发放工资都在每个月的11号左右。等我做了2个月的时候,在4月10日其公司又制定了一个发放工资的方案,其方案如下:转正2000(底薪)+提成《20000-30000提1%,30000-40000提2%,40000以上提3%》但是这个方案并没有在4月-5月这期间公布给员工,在5月1日的时候才让签订劳动合同(以前做过2年的都没签订劳动合同),等到5月10日发放工资的时候他却按照这没公布的方案来发放,请问我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其公司可以像以前那个发放工资方式补偿给我们吗?

合同纠纷 2018-10-31 18: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临时的工作,通常都是三个月以上的期限。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1,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2,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不能延长适用期的,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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