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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与我同岗位的还有一名同事一同从事市场类相关工作,我们的入职时间相差不多,可以说是在工作中一起成长,目前已在本岗位上工作了半年左右的时间。我们与公司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享受公司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有五险一金。在我们入职第一月后,我们地区来了一名新的主管领导。目前已经和我们共事有5个月的时间。我们二位一直尽心工作,并愿意在本公司长期工作下去。但在上周,该名领导与我们两位进行了谈话,谈话的结果是其本人单方面认为我们二位的工作积极性不够,工作能力不够,要求我们在9月底之前自行离开本公司。在此情况下有如下几个问题:1、该名主管是否有权利解聘我们二位?2、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有权力解聘其员工?3、如果事情闹大,涉及工作及私人生活,我们员工是否可以保留起诉该名主管的权力?4、如果绕开法律,私自解决,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人员判刑?

合同纠纷 2018-10-31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福利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或退休金等形式。这些奖励作为企业成员福利的一部分,奖给职工个人或者员工小组。 福利必须被视为全部报酬的一部分,而总报酬是人力资源战略决策的重要方面之一。
    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福利可对以下若干战略目标作出贡献:协助吸引员工;协助保持员工;提高企业在员工和其他企业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员工对职务的满意度。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当事人需要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但是员工私自离岗出去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补助。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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