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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交付被告50000元,后来因房屋涨价被告不卖而产生纠纷,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赔付原告利息损失(从2004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数额)。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只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至今未执行。请问怎么执行。谢谢你

银行 2018-11-01 0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2年7月6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
    4.50%,月利率为
    4.50%/12,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0%,全国都一样。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2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未成年人贷款需要的相关手续:  
    1、你的公积金帐号;  
    2、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3、月缴存额;  
    4、缴存比例;  
    5、公积金缴存地点。
  • 民间借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需要的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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