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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银行代办员,4年前去银行的时候,看到银行在办理银行险,说是利息涨保险分红也跟着涨,也有例子说有人不到期提取银行险现金,得到的利息比银行定期还高,同时在银行驻点的保险公司人员就去找我,提议让我做这份业务,存期是6年,但是她当时说又三年提出来也比银行利息高好几块的,结果我就对保户说,实在等着用三年也可以提出来,因为有三年提出来比银行利息高的。结果现在三年过去了,保户去提前本金是出来了,但是利息却连银行活期利息都不到,现在所有的保户都赌到我家门口,让我家赔钱。保险公司说这是我们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让我自己赔钱。我想说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吗?当时的业务员不就是代表他们公司吗?面对巨额赔款,我应该怎么办?

银行 2018-11-01 07: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超36%可以称之为高利贷,高利贷并不违法,只是超过部分将法院认定无效。如果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贷,有可能触犯刑法。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 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一般不会坐牢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只有两种情况,如果债权人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判决债务人如期给付欠款,债务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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