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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孩子原本判给男方抚养,女方却因为种种原因把孩子留在身边抚养。男方不交抚养费,偶尔交几百块,女方也没说什么。现在男方不关心孩子,也不去探望。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1-06-20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的约定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关于抚养费,一般是可以按抚养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男方出抚养费吗: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但有的时候由于经济条件或其他原因的限制,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法支付。
  • 离婚后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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