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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任何保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吗?我从2011年5月到2014年7月一直有合同,但我们人在现在的单位工作,是借调过来,(当时有买生育保险)7月后没有续签,单位留我们在本单位等上面单位的续签合同,但我们依旧在本单位上班,也就是从2014年8月至今没有合同,也没有再买任何保险,我7月份怀孕,三月份请了产假,单位就不给我发工资,还说没有用工合同,他们没必要给我发工资,还说要么办辞退,大不了多发两个月工资,我想问下,现在没有合同,也没有生育保险,单位应该给我发工资吗?还有其他我该注意的吗?

保险纠纷 2018-11-01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公司不发工资是违法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待遇,分以下两种情况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而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生育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产费用由生育险支付,生产后报销。公司一般会给员工开一些工资,但不是强制性的。
    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生育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必须按员工上班时的工资全额支付。
    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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