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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谢谢各位大律师的帮助解答:1) 我于2007年7月15日与外服公司签定一份五年固定合同 2007/7/15至2012/7/15.2) 在2009年5月20日,与目前工作的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不定时工作)合同期限2009年5月20日至2012年7月15日3) 合同到期后又与公司签订一份短期工作合同(5天8小时),期限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31日4) 然后公司又与我签定一份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合同(5天8小时)(期间我曾书面电子邮件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未同意)5) 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公司未与我签定合同(但我一直在工作),后来让我签定一个协议, 内容是放弃六个月因未签定合同的双倍赔偿要求. 我签了协议, 但公司未补签合同.5) 然后公司又与我签定了一份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固定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再次以邮件方式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未同意)6) 今年6月30日下班后因与公司总经理发生争吵(我从5月10日到6月30日加班工作近160小时,感觉太累,在6月30日下班后跟总经理请假第二天休息一天. 但他不同意. 我说这样我只能去劳动部门说了. 然后走出他的办公室回家. 他害怕了追出来用手拦着我让我回去. 还说如果我走出去就炒了我. 我试了几次他都拦着不让走, 当时我手里刚好拿了把伞, 我就用伞挥了他一下想让他走开,但根本没有碰到他. 他让开后我往厂门口走,他又拦在我面前不让我走, 甚至我走出厂门口了他还拦在我前面, 最后说炒了我.  第二天公司以此为借口书面文件盖章通知我离职) 请问:1) 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从2012年9月1日到现在,因未签定无固定期限进行二倍工作补偿? 怎样计算?2)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合同,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七年工作年限进行补偿? 怎样计算?3) 我的合同上写明的是5天8小时工作, 但我的加班时间非常多但没有加班费 (加班记录都由公司保管),能否要求补偿?

合同纠纷 2018-11-01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实际工作年限即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从入职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月工资”。
    且该情形下,若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则按十二年计算,即最多支付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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