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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业务不顺,12月份要大批裁员,对于普通员工裁员的赔偿都是N+1,10月份已经解雇了一批员工,其中有两个正在休产假的同事,赔偿的标准是2N+1,然后需要自己缴纳社保(包括公司和个人部分)到产假结束,然后自己去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我的疑问是:1 公司对于孕妇、产妇这种赔偿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应该是怎么样赔偿标准才是合法的?2 如果我不认可公司这种赔偿方式,是否我拒绝就可以一直维持劳动关系?3 在我拒绝的情况下,公司坚持解雇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是怎么个标准呢?补充说明:- 我们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是按照2010元的标准找的劳务公司代理的,我的实际工资是税前5K(长沙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生育津贴大概有一万一;- 我从12月开始休假,包括婚假+年假+产假有183天,不知道这个对于我的补偿有什么其他影响没?

劳动纠纷 2018-11-02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视为无试用期的合同,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在试用期满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按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未到期辞退可要求双倍赔偿,但需要通过仲裁途径才能索偿。在具体实践中这类情况,即便申请仲裁赔偿,按法律仅能要求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按仲裁流程可能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不太划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违法的。

  •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单位发的上岗证、同事的证明、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识别卡、员工手册等等之类的东西,都可以证明你是公司员工。
    3、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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